出名人认可存在借名买房且同意过户借名人未能举证证明房款支付及贷款偿还等具体情况,法院难以判决支持!
出名人认可存在借名买房且同意过户借名人未能举证证明房款支付及贷款偿还等具体情况,法院难以判决支持!
----曾某与曾某1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再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所有权确认 首付款 贷款偿还情况 举证证明责任 借名买房
【要点提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依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及贷款偿还的具体情况,法院难以确信当事人之间确实有借名买房关系。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某(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告:曾某1(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案情简介】
曾某与曾某1系父子关系。2000年9月15日,曾某1与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曾某1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284861元。2001年2月20日,曾某1与某公司及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曾某1向银行申请金额为182万元的贷款,用于购买涉案房屋。
后因曾某1拖欠支付到期贷款,某公司起诉曾某1至法院,要求曾某1向某公司偿付该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共计1222642.94元及相应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曾某1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22642.9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009年5月15日曾某向法院汇款210万元,5月19日,法院向曾某1出具金额为210万元的案款收据。
曾某诉请:要求曾某1履行借名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法院判决】
【一审】
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驳回曾某的再审申请。
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及贷款偿还的具体情况,法院难以确信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曾某称:2000年曾某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当时房屋全款为2235216元,曾某首付了30余万元。因曾某年事已高,为办理贷款方便,故借用曾某1的名义购买。2006年因拖欠贷款,某公司将曾某1告上法庭,曾某1未到庭应诉,法院作出判决后其依判将房款转账至法院账户,并将该房产判决之外的剩余贷款全部缴纳。曾某认为该房产是他以曾某1名义在其婚前购买,与曾某1妻子毫无关系,即使认为与其有相应关系,完全可以通过追加第三人解决问题;同时,北京市某些限购政策不应该作为阻碍法院依法判决的理由与依据。
曾某1称:购房款确实是曾某所出,也是曾某拿其身份证去买的房,同意将房屋过户至曾某名下。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曾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要求曾某1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曾某1对此予以认可。但是,因涉案房屋的过户可能涉及国家税费征收,也可能涉及曾某1妻子的利益等问题,对于曾某、曾某1所述的借名买房一节应当深入审查。依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曾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及贷款偿还的具体情况,亦未能举证证明所有款项均系由其支付,仅凭曾某1承认首付款及部分贷款系由曾某出资,而无其他证据证明曾某、曾某1之间存在借名买卖关系的必要性和真实性。故法院难以确信曾某与曾某1之间确实有借名买房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版权公告
易居房产律师团原创文章;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13911056513@139.com
扫
码
关
注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文章
更多原创文章,在本订阅号“查看历史”
☞业主委员会未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是否影响其成立及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购得房屋实际占有但未办理房产证,开发商破产后买受人能否行使取回权将已购房屋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婚前个人按揭购房、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怎么做才能有效进行个人资产的保护与隔离?(附:8大实务规则总结+4个精选判例推演)
☞儿子婚后将房屋两次更名登记为配偶单独所有,母亲作为共有人可否行使追回权要求恢复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6个精选案例全面展示适用细则的实务要点!
☞宅基地院落拆迁儿媳无建设贡献且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仅可获得选房指标所对应的折价利益!
☞宅基地上老房拆除建新房,家庭成员未做产权约定,应如何认定新建房屋权属?
☞单方签约出售共有商铺,转让完成配偶两年无异议再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支持!
☞委托人支付报酬,应以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 介绍工程承包索要居间服务费7230万,发生纠纷法院如何裁判?(02)
☞国企房屋转让应当进行评估、批准等规范内部程序的规定属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买卖遇纠纷仲裁达成协议,调解书却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可否再起诉?
☞分居协议房产归一方因欠贷未过户另一方去世,继承人对该房主张继承分割,法院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