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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人认可存在借名买房且同意过户借名人未能举证证明房款支付及贷款偿还等具体情况,法院难以判决支持!

易居房产团队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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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库YJFC2008总第384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出名人认可存在借名买房且同意过户借名人未能举证证明房款支付及贷款偿还等具体情况,法院难以判决支持!

----曾某与曾某1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再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所有权确认 首付款 贷款偿还情况 举证证明责任 借名买房



【要点提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依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及贷款偿还的具体情况,法院难以确信当事人之间确实有借名买房关系。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某(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告:曾某1(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案情简介】

曾某曾某1父子关系。2000年9月15日,曾某1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曾某1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284861元。2001年2月20日,曾某1与某公司及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曾某1向银行申请金额为182万元的贷款,用于购买涉案房屋。

后因曾某1拖欠支付到期贷款,某公司起诉曾某1至法院,要求曾某1向某公司偿付该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共计1222642.94元及相应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曾某1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22642.9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009年5月15日曾某向法院汇款210万元,5月19日法院曾某1出具金额为210万元案款收据

曾某诉请:要求曾某1履行借名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法院判决】

【一审】

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驳回曾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解析】

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及贷款偿还的具体情况,法院难以确信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曾某称:2000年曾某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当时房屋全款为2235216元,曾某首付30余万。因曾某年事已高为办理贷款方便故借曾某1购买2006年因拖欠贷款,某公司将曾某1告上法庭,曾某1未到庭应诉,法院作出判决后其依判将房款转账至法院账户,并将该房产判决之外的剩余贷款全部缴纳。曾某认为该房产是他曾某1义在其婚前购买,与曾某1妻子毫无关系,即使认为与其有相应关系,完全可以通过追加第三人解决问题;同时,北京市某些限购政策不应该作为阻碍法院依法判决的理由与依据。

曾某1称:购房款确实是曾某所出,也是曾某拿其身份证去买的房,同意将房屋过户至曾某名下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曾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要求曾某1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曾某1对此予以认可。但是,涉案房屋的过户可能涉及国家税费征收,也可能涉及曾某1妻子的利益等问题于曾某、曾某1所述的借名买房一节应当深入审查。依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曾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首付款的支付贷款偿还的具体情况,亦未能举证证明所有款项均系由其支付仅凭曾某1承认首付款及部分贷款系由曾某出资,而无其他证据证明曾某、曾某1之间存在借名买卖关系的必要性和真实性。故法院难以确信曾某曾某1之间确实有借名买房关系。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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